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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爷住在市中心,房子价值400多万,每月领取退休金,生活十分惬意。近日,邻居赵大妈向孙大爷推荐了一款高息理财产品,孙大爷很是心动,但凑不出买理财产品所需的本金。赵大妈了解情况后向他介绍了理财公司的小王。小王热情地说:“大爷您别着急,您只要将房屋抵押,就能借出好几百万呢!然后把借出来的钱投入理财,就能每月领取高额的利息。借款由我们理财公司还,房子您照住,什么都不影响。可以说是高回报、无风险。”见孙大爷半信半疑,赵大妈说:“您就放心吧,我都已经拿到两个月的高息回报了,每个月两、三万呢!大家都是老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谁能干坑邻居的缺德事儿呢!”孙大爷觉得赵大妈和小王说的在理,便同意了用房产证抵押借款280万元。为防止公证机构识破理财产品真相不予公证,小王哄骗孙大爷编造了儿子做生意缺钱的理由,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借款一到账,孙大爷就按小王要求将钱转到了理财公司的账下。最初,孙大爷收到了每月三万多元的高息回报。三个月后,孙大爷的账户上再也不见当初承诺的高息回报。这时债主登门讨债,要求偿还280万元借款。孙大爷去找赵大妈,才发现赵大妈跟自己一样也受了骗。再去找理财公司,此时已人去楼空。很快,债主因孙大爷、赵大妈未能到期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的房产。此时,孙大爷和赵大妈懊恼不已,后悔自己不该轻信骗子谎言,贪图高息,用养老的房子去借钱投资理财,最后落得钱财、房子两空。
案例警示: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社会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当前,社会上出现不法分子巧立投资理财、企业集资等名目,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老人用房产做抵押向他人借款,随后再哄骗老人将借得的钱款交由自己控制使用。一些老人赚钱心切,图获高息,从而按照诈骗分子安排,编造子女或其他亲戚做生意需要钱等虚假理由,到公证处申办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用于办理抵押借款。通常,诈骗分子会先支付老人数月高息,待收到老人的巨额借款后,就会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最后销声匿迹,使老人陷入债主催债,只能拍卖抵押房产还债的境地。
案情简述:蒋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膝下只有蒋某和姐姐一对子女。蒋某为独占父母名下的房产,打起了歪主意。他出钱雇了两位老人假扮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蒋某妻子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随后,蒋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将蒋某父母的房子卖给了蒋某自己,并到建委将房产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不久,蒋某的姐姐发现了父母的房子被出售并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于是找到公证处,出示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核查后发现,到公证处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父母”是冒名顶替的假人,于是依法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郑重提醒: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述:毛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他与妻子在婚内购买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因与妻子关系恶化,毛某打算偷偷将房产出售。为此,他携带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毛某自称已与妻子协议离婚,用于出售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并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在毛某提供的文件中,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为离婚;离婚证上的离婚登记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用于出售的房产归毛某个人所有。
郑重提醒:一些人利用“假人”、“假证”欺骗公证人员、骗取公证书,实现非法出售转移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证执业秩序。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机制,完善身份、婚姻、房屋信息核实制度,设立失信人员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今后,公证机构凡是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恶劣、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公证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责任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案情简述:陈老板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正在开发的项目被迫停工。经朋友介绍,陈老板认识了谭某。谭某自称是某香港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联络人,并表示可为陈老板提供两个亿借款,期限为三年。经上网查看,陈老板发现这个香港集团确实存在且实力雄厚,遂同意签约。签约后,谭某表示,集团总部同意借款,但需陈老板预先支付保证金、考察费和评估费等共计200万元。稳妥起见,陈老板来到公证处寻求建议。公证员告诉陈老板,根据因境外融资管制规定,巨额借款绝非轻易能得到。为防范交易风险,可以对预付费用办理提存公证。
于是,陈老板向谭某提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协议公证,将评估费、考察费和保证金存在公证处账户,以表明其借款诚意和履约能力。待融资成功后,香港公司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提取这200万元。谭某听后神色慌乱,以公证手续繁琐,需先向总部汇报为由,搪塞推拖,借故离开,随后杳无音信。事后陈老板得知,谭某冒充大财团代表身份,瞄准资金困难企业,利用境内企业融资难的情况和依赖熟人关系的心理,设下骗局,已有多人上当受骗。多亏公证处的帮助,陈老板才避免陷入骗局。